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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气森林申请申请注册日文“気”字图形商标被驳回
- Categories:最新消息
- Author:华讯知识产权
- Origin:
- Time of issue:2020-09-10 15:47
- Views:
(Summary description)元气森林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集自主研发、设计于一体的创新型饮品公司。因为在产品包装中使用日文“気”字代替中文“气”字,瓶身背后还标注“日本国株式会社元気森林监制”,使得许多消费者一开始都认为元气森林是一款日本产品,实际上元气森林是一家国产品牌。 近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元气森林公司)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第33084962号“気”图形商标被驳回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原审判决。 据了解,元气森林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申请注册了第33084962号“気”图形,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驳回元气森林公司的商标申请。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元气森林公司不服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相比较,均容易被识别并呼叫为“气”,呼叫近似,并且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含义、外观亦近似,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判决驳回元气森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之后,元气森林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诉争商标为“気”,与引证商标一“氣”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气”呼叫相同,含义相近,故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咖啡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来源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元气森林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北京高院最终判决驳回元气森林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元气森林申请申请注册日文“気”字图形商标被驳回
(Summary description)元气森林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集自主研发、设计于一体的创新型饮品公司。因为在产品包装中使用日文“気”字代替中文“气”字,瓶身背后还标注“日本国株式会社元気森林监制”,使得许多消费者一开始都认为元气森林是一款日本产品,实际上元气森林是一家国产品牌。
近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元气森林公司)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第33084962号“気”图形商标被驳回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原审判决。
据了解,元气森林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申请注册了第33084962号“気”图形,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驳回元气森林公司的商标申请。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元气森林公司不服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相比较,均容易被识别并呼叫为“气”,呼叫近似,并且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含义、外观亦近似,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判决驳回元气森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之后,元气森林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诉争商标为“気”,与引证商标一“氣”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气”呼叫相同,含义相近,故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咖啡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来源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元气森林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北京高院最终判决驳回元气森林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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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华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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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me of issue:2020-09-10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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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气森林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集自主研发、设计于一体的创新型饮品公司。因为在产品包装中使用日文“気”字代替中文“气”字,瓶身背后还标注“日本国株式会社元気森林监制”,使得许多消费者一开始都认为元气森林是一款日本产品,实际上元气森林是一家国产品牌。
近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元气森林公司)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第33084962号“気”图形商标被驳回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原审判决。
据了解,元气森林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申请注册了第33084962号“気”图形,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驳回元气森林公司的商标申请。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元气森林公司不服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相比较,均容易被识别并呼叫为“气”,呼叫近似,并且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含义、外观亦近似,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判决驳回元气森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之后,元气森林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诉争商标为“気”,与引证商标一“氣”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气”呼叫相同,含义相近,故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咖啡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来源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元气森林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北京高院最终判决驳回元气森林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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